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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全会精神 践行为民初心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6年01月21日
字数:2,011
版次:03

李景海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胜利完成“十四五”主要目标任务,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实质,必须深刻认识法治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质效办案、规范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甘肃、平安甘肃。
  一、深刻领会全会核心要义,牢牢把握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全会强调,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发展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步前进”。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本质上是党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和权利救济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到,坚持党的领导是行政复议工作最根本的保证,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对标对表“十五五”时期关于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将行政复议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行政复议领域不折不扣落地生根。要始终坚持行政复议为民根本宗旨,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实现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二、聚焦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充分彰显行政复议的制度价值和功能作用
  全会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行政复议的法律定位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和治理效能的提升。要深刻把握行政复议在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重要定位,通过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能力、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举措,使行政复议能够成为人民群众维权的首选和首要渠道;通过高水平办案切实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过滤器”功能,让绝大部分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实现案结事了,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终结;要着眼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以践行能动复议为手段,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力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三、紧扣法治建设重点任务,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行政复议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晴雨表”,也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为契机,将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复议工作紧密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复议办案理念更新和行政复议能力提升,以高质量学习促推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要持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把定分止争的要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加强复议决定释法说理,注重回应当事人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一是不断改进案件调查核查工作。更加注重实地核查、现场勘验、听取意见、听证的综合运用;注重调查研究与证据收集、审查的深度融合。二是注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调解优先,全面了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背后的真实意图和利益诉求,找准矛盾症结,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达成共识,及时化解行政纠纷。三是坚持依法决定底线,有效规制权力滥用。加强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复议决定。通过复议决定宣誓规则,规范和指引人民群众合理预期,促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争议已经依法化解或者根本不存在一个实质上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职申请或者举报投诉,并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或者申请。四是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精准破解法律适用难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效能,主动联合省高院开展专题会商研讨。就行政复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形成共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提升行政复议办案精准度与权威性,实现行政复议与司法审判的良性衔接,协同发力筑牢法治屏障。五是注重不同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针对个案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用好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提醒等监督方式,多措并举,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发生。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