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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我省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全员覆盖的提案
2025年12月05日
字数:1,486
版次:01

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


  工伤保险是我国基本的社会保险之一,对于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也发布实施了《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并通过《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和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等文件扩大工伤保险工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有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不足。据统计资料,我省城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远远低于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初步分析主要是企业中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及无固定期限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这些人员,企业通过劳务外包、人才派遣等形式,将此风险进行了转嫁。这一现象在民营企业中比较突出。
  (二)未建立起单独的工伤管理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是先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登记的前提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而且必须是一起办理。而工伤保险是无法单独办理的。其中有一段时间,由于建筑业工伤风险较大,对建筑业曾经执行过单独工伤保险,但后续也停滞了。
  (三)企业社会保险负担较重,对工伤保险不重视。据初步测算,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约占职工工资总额的40%,特别是疫情之后,这对企业是一个很重的负担。虽然工伤保险费率只有工资总额的0.9%,职工不负担工伤保险费用,但由于无法单独办理,有些农村籍职工,由于有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虽然企业按规定也应该给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办理工伤保险可以减轻企业风险,但考虑到企业的负担,也就一并不办理了。 
  (四)对工伤保险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真空”地带。目前社会保险工作由社保部门审核,税务部门代收,由于对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信息的不对称,社保的监管是有一定的“真空”地带的。再加上安检等部门没有履行监管的职责,因此对工伤保险的监管也不到位。这也就为后续的工伤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待遇保障等埋下了隐患。
  二、对我省工伤保险实现企业职工全员覆盖的建议
  (一)建立单独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是根据我省实际,建立工伤保险单独管理的有关实施规定,明确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要求企业职工全员覆盖。二是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差别工伤保险费率,以与工伤发生的风险及费用相匹配。三是细化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提供便利。
  (二)加强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宣传,让企业职工了解政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让企业、职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二是通过社保、税务等部门宣传,让企业主动参与单独的工伤保险工作。三是在检查、服务的过程中多做宣传,让企业了解工伤保险对企业的益处,吸引企业参与。
  (三)做好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工作。一是简化工伤上报的流程,让工伤事故能尽快得到备案。二是增加工伤鉴定机构,增加工伤认定的频次,确保在工伤治疗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三是保证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享受工作,让职工明白待遇标准,能够按时拿到工伤保险待遇,解决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社保、税务等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一是结合社会保险的检查工作,将单独的工伤保险作为重点的检查内容之一,确保实现企业职工全员覆盖。二是企业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等政策时,将是否参加全员工伤保险作为否决项,督促企业做好此项工作。三是安检部门在现场检查督导时,将全员工伤保险作为重点,核对人员,核查社保手续,以确保企业全体员工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带来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