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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南梁精神研究会章程
(2025年10月13日甘肃省南梁精神研究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2025年10月20日
字数:3,177
版次: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甘肃省南梁精神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南梁精神传承弘扬的各界人士和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省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做好红色南梁历史的研究、宣传和南梁精神的传承、弘扬等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的组织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正确历史观,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南梁精神的历史意义,系统研究南梁精神的内涵和实质,开展弘扬南梁精神活动,传承红色基因;
  (二)调研南梁陕甘革命根据地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助力老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帮助革命老区各项事业振兴发展;
  (三)协调争取项目资金和捐赠,对陕甘边区革命旧址和文物开展维修、保护工作;
  (四)经审批后举办南梁精神相关纪念、研讨活动;
  (五)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南梁精神的传承、弘扬和红色南梁历史文化研究、宣传;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活动能力;
  (五)其他符合入会条件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报理事会批准,书面通知入会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团结;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会长批准后予以除名。会长批准的,须在理事会追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本会登记在册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须从本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本会登记在册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无法现场召开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承办本会日常运营事务;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南梁精神和红色南梁历史研究,愿意为振兴革命老区积极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学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须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现缺额,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增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报会长、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授权负责执行本会的财产处理、经费开支等事项,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1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